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制度规范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发《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09:27:17



 

 

 

各单位及相关部门:

《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已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

确认机制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市场主体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根据省政府《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引导市场主体,在光山县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申报年报时,应当先行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对住所(经营场所,下同)和填报地址的真实性负责,并接收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该地址送达的法律文书。

二、为充分保障市场主体接收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法律文书的权利,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确认前,应当告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内容、要求及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四、人民法院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市场主体在申报年报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即时通讯账号(如微信、QQ账号等)信息,为其承诺的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地址。

五、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在具体案件中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六、人民法院因涉诉市场主体未准确、及时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的,由县法院抄送相关信息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由登记管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将该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又重新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依申请将其中符合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八、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按本指引执行。

九、本指引由光山县人民法院和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光山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