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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网上庭审工作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9 19:23:53



为推进和规范网上庭审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法官、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河南网上庭审系统,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庭审,网上庭审与线下庭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开展网上庭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网上庭审,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网上庭审。

(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庭审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网上庭审数据信息安全。  

第三条  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网上庭审:

(一)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二)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庭审的刑事案件;

(三)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五)其他适宜采取网上庭审的案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网上庭审:

(一)各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网上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网上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五)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六)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网上庭审情形的。

采取网上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网上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开展网上庭审,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客户端下载渠道和操作方法等。   

第六条  适用网上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展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第七条  网上庭审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保持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出庭人员参加网上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得在可能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可以要求出庭人员到指定场所参加网上庭审。  

第八条  出庭人员参加网上庭审应当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网上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适用网上庭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开庭审活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网上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未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网上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第十条  适用网上庭审的案件,应同步形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签字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参与网上庭审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除本院依法公开的以外,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披露、传播和使用网上庭审数据信息。出现上述情形的,本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妨害诉讼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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