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巩固教育整顿活动整改成果,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审限的计算及变更
第一条 案件诉讼程序发生变更以及审限发生中止、扣除、延长等变更情形的,应当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
第二条 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简易程序期限届满前填写简易转普通呈批表,报庭室负责人批准并附卷留存。
第三条 承办人应在诉讼程序及审限发生变更后三日内,将诉讼程序变更以及审限中止、扣除、延长等相关情况录入案件审判系统,并在中止、扣除审限情形结束起三日内,将审限恢复情形录入案件审判系统,录入信息应当与卷宗一致。
第二章 审限的中止及扣除
第四条 具有法定事由应当中止、扣除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自中止、扣除审限计算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中止诉讼的情形以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为准。
以下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五)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七)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八)当事人申请调解或庭外和解的期间;
(九)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六条 扣除审限的时限要求:
(一)公告期间:以公告见报之日为扣除审限的开始时间;
(二)鉴定期间:以内网移送后司法技术团队签收司法鉴定移送表之日为扣除审限的开始时间;鉴定结束后以移送部门收到鉴定文书时间为扣除审限的终止时间;
(三)审理管辖权扣除审限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之日为扣除审限的开始时间,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本院收到二审退回卷宗之日为扣除审限的终止时间;需要上级法院指定或者协调以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以发出请示之日起作为扣除审限的开始时间;
(四)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以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之日为扣除审限的开始时间,可扣除审限1个月;以该理由扣除审限应当以当事人提交的载明和解期限的书面申请书或明确记载了双方同意庭外和解的谈话笔录。
第七条 中止和扣除审限的审批
审限的中止及扣除审限应当通过线上申请及线下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线提交扣除审限信息时如果扣审原因选择“其他应当予以扣除的期间”应当在“扣除原因补充说明”中填写扣审的依据。审批表应当打印附卷。
审限的中止和扣除审限须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备案,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线上审批操作。
第三章 审限的延长及报批
第八条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应当填写审批表,视报本院院长及上级法院审批,并于批准后三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及延审时间向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备案,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线上审批操作,审批表应附卷。
第九条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民事、商事案件,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条 刑事案件需要报请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层报院长及主管副院长同意,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行政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层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二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十日前层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章 审限的管理及奖惩
第十三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对审限的中止、扣除和延长进行定期评查。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为案件审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审判、执行业务庭负责人在院庭长权责清单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各审判团队应当及时将案件的中止、扣除或延长审限的情况及事由录入案件审判系统,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第十六条因回避、工作调动、长期休假等原因变更承办法官,前承办法官的审理期间,不计入变更后承办法官的责任范围。
第十七条 承办法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超审限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填报有关事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考核责任外,由相关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解释。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