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延期开庭和休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应当严格限制延期开庭的审理次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条 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 应当严格限制休庭情况,不得随意休庭,且按规定应当休庭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并将休庭时间限定在合理期限内。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限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庭申请监督。
第七条 承办法官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因过失延误办案,或者随意休庭,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