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团队):
为落实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提升司法水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等文件内容,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通过强化审判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案件审判质效,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标识制度,突出民营企业的保护地位,为营商环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
为便于区分涉企案件,更好的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立案庭对于企业为当事人的案件,要根据企业性质,准确填写“单位性质”项目,进入审理坏节,承办人要仔细核对相关案件信息,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纳入营商环境评价的一审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融资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营商环境案件),立案部门要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首先适用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以此类推。同时对上述案件加盖“优化营商环境”标识,以便审理部门进行甄别。
审理部门要建立营商环境案件管理台账,强化监督管理,优先安排开庭、优先合议和研究、优先宣判、优先送达。
二、严格审限管理,压缩审理时间,使营商环境案件的办理步入“快车道”。
立案庭应确保在收到诉状的当天审核完毕,一审案件100%当场立案,3日内分案。对于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案件要优先选择简易程序立案,营商环境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应低于70%。
审理部门要提高庭前准备工作效率,在分案后5日内安排开庭,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程序一般与开庭程序一并进行,不另行组织。
要提高庭审一次成功率,不得随意延期开庭。要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控制延期开庭的次数,需要延期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审理的时间,两次开庭时间间隔原则不超过20天。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要压缩案件庭后审理时间。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后3日内合议。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要优先研究营商环境案件。判决意见形成后主审人应在3日内制作判决书,5日内宣判并完成送达工作。
营商环境案件一般应在50天内审结。具有法定事由应当扣除、延长审限的应严格执行内部审批手续。具有审批职责的院庭长要严格审查审限变更事由及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跟踪变更审限案件的办理进度,法定事由消除后,督促承办人及时恢复审理。以其他事由提请审限变更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案件上诉的,应在25天内将卷宗移送到二审法院。
三、高效办理执行案件,优化执行效果,灵活运用执行措施。
严格涉诉民营企业采取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对尚能正常生产经营,一时资金困难不能还债的企业,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生产经营困难,欠外债较多的民企,采取书面裁定保全财产,张贴公告、不加封条,尽量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已经资不抵债的、停产歇业的民营企业,采取实物查封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对于以民企为被执行人的,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讲究方式方法,善意执行,注重社会效果。
执行立案后5日内制作文书,3日内送达。立案后24小时内发起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结果反馈后24小时内网上查封、冻结财产。3日内完成本辖区内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等财产的线下查询、查封。
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在符合划扣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划扣,需要变价的资产在15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案款到账后15日内完成执行案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案款拨付等工作。
四、强化调解工作,推进诉源治理,减少营商环境案件数量。
要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诉源治理上的优势作用,立案部门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诉调中心要选派审判业务娴熟,善于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参与到营商环境案件的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尽量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同时要将调解工作贯穿到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新增二审、再审以及执行案件,对营商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不得以调解为由,拖延办案或者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调解。诉前和诉讼调解的时间均不得超过1个月。
五、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普及网上办案,降低营商环境案件诉讼成本。
承办法官要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将应用信息化手段办理案件作为一项必备的业务能力去学习和实践。要充分利用“移动微法院”“河南诉讼服务网”“河南法院集中送达”等平台,以及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推进网上立案、网上交费、网上开庭、网上质证、网上阅卷、电子送达等工作。用简单、便捷、省时、省成本的方式、突破时空限制,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诉讼服务。
对于跨辖区的营商环境案件,承办法官均应在开庭前征询当事人意见,积极建议其采取网上诉讼方式,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六、强化营商环境案件审判态势分析和通报考核工作。
审判管理部门要定期统计分析营商环境案件审判数据,研判相关评价指标的运行态势,针对问题苗头,及时提出建议和对策,确保各项指标水平不断向好。
要将一审平均立案天数、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上诉期平均用时、执行平均用时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纳入到本院业务部门和员额法官业绩评价的内容,定期通报完成情况。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