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德喜诉被告马本梅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德喜与被告马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是个体经营户,与被告是朋友,双方经常联系,被告经常在原告处借款。2016年3月13日借款20万元,2016年3月22日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2016年3月13日借款28万元,约定不计息。此三笔借款一直没还,到现在家中找不到人,电话不通。经查,被告是光山县农村商业银行退休职工,为保护合法权益,提出起诉,原告王德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月息2%的利息(按借款之日起到还款之日计算);2、被告偿还借款280000元,并支付法律规定的违约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计700000元,有被告马本梅出具的两张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款280000元,因双方系自款项出借之日至结算之日按月利率20‰计算而来,又因月利率20‰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上限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本金700000元的借款利息,因两张借据上均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故对其中2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对其中5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马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德喜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另本金5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3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马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德喜2016年3月13日之前的借款利息2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德喜其他诉讼请求。
【二】张宏秀诉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年6月14日,被告潘亚莉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5分,其他费用1分,借期两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偿还借款利息至2020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和本金均未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引起诉讼。
被告潘亚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根据原告提高的证据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宏秀与被告潘亚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被告潘亚莉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借期及利率,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偿还部分利息,余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潘亚莉偿还下欠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率,原告自愿按月息2%计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潘亚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亚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宏秀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20年5月14日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三】马盛林诉马盛国、聂飞等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马盛国与代启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马盛国与聂飞系合伙人关系。2015年3月22日被告马盛国、聂飞购买原告马盛林拥有的兰亭小炊黄德树门面房的投资股权,后签订《兰亭购房退股协议》并约定原告马盛林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被告马盛国、聂飞,转让本金50万元,被告马盛国、聂飞应于2016年年底付清,该5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3月18日起按月息1%计算,另外被告马盛国、聂飞应向原告马盛林支付转让费15万元。后经原告催要,2018年3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马盛国、聂飞向原告马盛林出具借款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马盛林现金款柒拾伍万元整,(注其中十五万元不长息,陆拾万元长息)月息1%,还款日期2018年8月20日,借款人聂飞41302********,马盛国41302********,2018年3月20日”。现原告向二被告索要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便捷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随之而来的还有层出不穷的借贷纠纷,且越来越普通、越来越严重,有的甚至引发刑事案件,究其原因我们还应该看到普通民间借贷产生的背后原因还包括诚信缺失、还款能力丧失、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没有担保与抵押、借款文书不规范等多种原因。产生的后果也将是越来严重,因此治理民间借贷也应多方联动,一、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二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谋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予以坚决打击,维护社会稳定。三、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四、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五、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六、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
公民个人要提高思想认识,不要贪图高额的利息,要有资金管控的风险意识。在进行借贷时要注意以下3个问题,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二、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三、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合法的民间借贷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