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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法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之离婚纠纷类

发布时间:2021-11-13 18:37:16



【一】郭某才诉李某莹离婚纠纷案

——原告郭某才与被告李某莹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被告经济补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志与被告李某莹于2011年相识,2011年10月1日举行婚礼,2011年10月12日在民政所登记结婚,未孕育子女,住在家中老房屋里,未购买新房与车辆。双方于2012年3月份分居,由于女方不能生育子女导致矛盾发生,故诉至法院。

(二)典型意义

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础。原被告在本院起诉离婚前,已在民政部门申请过协议离婚,但因被告存在精神疾病,系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政部门无法批准其离婚申请。我庭工作人员在与双方当事人及被告法定监护人(其母亲孙某珍)取得联系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避免因审理给予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其他伤害,决定采用先进行调解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初步的处理。通过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对被告法定监护人摆事实、讲证据,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通过调解的方式,即解决了原告方的基本诉请,又在合理范围内,维护了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基层矛盾纠纷。

 

【二】甘钰莹诉周波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27日生长女周俊君,2008年4月16日生次女周小景,2014年7月8日生长子周子晋。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5年以后双方感情恶化并致破裂。2015年10月起双方分居,彼此没有再联系和往来。为结束与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起诉离婚。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依据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甘钰莹与被告周波离婚。

2、原被告所生三个子女周俊君、周小景、周子晋由被告方抚养成年,抚养费由被告方承担。

3、原告甘钰莹对其三个子女周俊君、周小景、周子晋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时间由当事人自行协议。

(二)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夏天,双方外出务工,开始分居生活,联系较少,夫妻感情更淡。2016年以后,被告未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家人经多方查找,被告至今杳无音信,且在原告本次起诉离婚后,经本院公告查找确无下落,鉴此,依法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夫妻离婚最伤害的就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关于原、被告所生三个孩子周俊君、周小景、周子晋的抚养问题,因在原、被告分居的几年间,其三个子女一直随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由被告的父母帮助照看抚养,三个孩子的生活成长环境稳定。诉讼中,被告父母向本院要求代被告继续照顾和抚养上述三个孩子,并表示其家庭有能力并愿意负担三个孩子全部抚养费。原告对被告父母的请求意见表示同意,并表示以后仍尽力对三个孩子的成长尽做母亲的义务。虽然孩子基本的生活没有问题,但不排除父母离婚带给孩子心理上阴影问题,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需做好孩子的心理疏通,离婚后也要对孩子关心爱护。

 

【三】易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被告丁某春应自2018年9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易某离婚后经济补偿款2500元至付齐 200000 元止,款于每月 25日前支付(被告丁某春已经支付的经济补偿款由双方结算时依据付款凭证自行扣除);驳回原告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易某与被告丁某春曾系夫妻关系,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育有一女,因经济等原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在光山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 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婚后育有一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 15 号支付女儿抚养费 1000 元整,(壹仟圆)婚姻存续期女儿办理的中国人寿保险保费3800元整, 3 (叁仟捌佰圆)男方和女方平摊保费,离婚后女儿生病的一 切费用男方和女方共同平摊,女儿上学期间的一切费用由男 方承担,男方可探视女儿;3、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私自借贷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位于马畈街道一套房产归男方,无财产纠 纷;5、离婚后男方补偿给女方200000元整,(贰拾万圆) 考虑男方暂时经济情况,补偿金约定分期支付,每月月末支付给女方2500元整,(贰仟伍佰圆)直到还齐为止;6、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借崔玉珍 17000 元整,(壹万柒仟圆)借易芳 19000元整,(壹万玖仟圆)在2019年2月4日前全部还清。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保留一份,自登记起生效,双方即应按履行。”双方离婚后,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抚养费等部分费用。

(二)典型意义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和处分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上述可能导致协议被撤销的法定情形,离婚协议中部分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协议整体无效,被告抗辩意见依据不足关于被告称双方关于给付经济补偿的约定是以房屋处分为前提的抗辩意见,从离婚协议整体内容来看,被告对造成其与原告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一定责任,仅依据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所显示的内容并不能体现出处分案涉房屋与经济补偿之间存在因果和承继关系,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无证据予以支持,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用的争议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其次,原告并非被告的抚养对象,被告对原告亦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原告不是主张抚养费用的适格主体。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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