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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法院平安建设典型案例之拒不执行类

发布时间:2021-09-22 18:31:39



【一】刘某福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被执行人刘某福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有房产,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福借款纠纷案,刘某某与刘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豫152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刘某福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3月16日立案后,于2018年3月30日依法向被被执行人刘某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报告财产,而被执行人刘某福拒不报告财产,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福有房产,银行账户有大额资金往来。因其拒不执行,本院先后两次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司法拘留期满后,被告人刘光福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缴纳罚款。后刘某某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审理了该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经审理,本院以刘某福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刘某福在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拒不报告财产,且经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

 

【二】谭某庭拒不执行判决罪案

——被执行人谭某庭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谭某庭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在立案执行期间有大量教大额银行交易流水,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判处罚金20000元。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谭某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豫152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谭某庭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谭某庭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某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报告财产,而被执行人谭某庭拒不报告财产,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某庭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有一定存款,在立案执行期间有大量教大额银行交易流水,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合法权益长期受到损害。因其拒不执行,本院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0元。但在其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且拒不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光山县公安局提交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谭某庭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本院亦向光山县公安局移送了追究谭某庭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的函,光山县公安局均未予立案,故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诉至本院,要求追究被执行人谭某庭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本院立案后,对被执行人决定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人谭某庭被浏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执行人谭某庭的亲属与自诉人陈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息共计182176元,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谭某庭在民事诉讼中,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拒不报告财产,且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戒。且执行案件在刑事自诉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体现了刑事自诉程序对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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