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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法院平安建设典型案例之刑事类

发布时间:2021-09-22 18:30:38



【一】王勇等10人开设赌场罪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勇、钟国平、向周、黄鹏威、范超、肖海、何大志、李杰、丁诗栋、周阳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勇、钟国平、向周、黄鹏威、何大志、范超、肖海、李杰、丁诗栋、周阳为境外赌博网站“大资本II”发展赌博下线,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途径发布该网站的推广二维码,被告人以其下线每日参与赌博的流水作为个人业绩并从网站获取相应的佣金。其中王勇共获取佣金5339800元,钟国平共获取佣金1092900元,向周共获取佣金103500元,黄鹏威共获取佣金71500元,何大志共获取佣金44800元,范超共获取佣金17400元,肖海共获取佣金14100元,李杰共获取佣金8600元,丁诗栋共获取佣金800元,周阳共获取佣金2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勇、钟国平、向周、黄鹏威、何大志、范超、肖海、李杰、丁诗栋、周阳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推广赌博网站,发展赌博人员,并从赌博网站获取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十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十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他九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何大志、范超、李杰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勇、钟国平、向周、黄鹏威、何大志、范超、李杰、丁诗栋、周阳属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就部分被告人提出的犯罪所得中含有自己在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所赢利这一辩解,因在赌博网站赌博亦属于违法行为,本院在量刑时对犯罪金额酌情考虑。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所有被告人均系抓获到案,对交代自己所了解的同案犯情况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构成立功。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都是为了发展下线参与分成,故不存在从犯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钟国平、向周、黄鹏威、何大志、范超、肖海、李杰、丁诗栋、周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被告人钟国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三、被告人向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黄鹏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何大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六、被告人肖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七、被告人范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八、被告人李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九、被告人丁诗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被告人周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十一、被告人王勇违法所得 5339800元,被告人钟国平 违法所得 1092900元,被告人向周违法所得103500元,被告人黄鹏威违法所得71500元,被告人何大志违法所得 44800元,被告人范超违法所得17400元,被告人肖海违法所得14100元,被告人李杰违法所得8600元,被告人丁诗栋违法所得800元,被告人周阳违法所得2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冯春喜赌博罪

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春喜先后在其位于光山县槐店乡冯畈村前冯组老屋和冯畈村前冯东队养鸡场,组织参赌人员马清让、彭鹏、李保东、张自友等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冯春喜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春喜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冯春喜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冯春喜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冯春喜先后在其位于光山县槐店乡冯畈村前冯组老屋和冯畈村前冯东队养鸡场,组织参赌人员马清让、彭鹏、李保东、张自友等人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冯春喜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赌具等服务,并从中抽头渔利。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春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马请让、熊凤强、彭鹏、李保东、邱韦、张自友、王德志、李霞、应琳、冷钟芝、杨万芝、张光凤、王志伟、李冬、饶祖红、刘春森等人证言,被告人冯春喜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春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春喜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春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春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公诉人及辩护人以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冯春喜从轻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冯春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春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蒋某某销售假药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被告人蒋某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至7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光山县泼陂河镇街道经营百姓康大药房期间,从信阳市浉河区人吴代阳(另案处理)处先后多次购买“风湿骨痛灵胶囊”36盒并在店内销售,其中销售20盒,后退回16盒,每盒售价15元,共计销售300元。经鉴定,该“风湿骨痛灵胶囊”为假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和赔礼道歉。

本案被告人销售假药行为发生在位于城乡结合部的乡镇街道上,面对的对象多是城市边缘及农村的老年人、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

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依法严厉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

为遏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频发、高发的势头,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应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一、狠抓执法办案。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理,围绕执法办案,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审判工作中,重点抓好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数量大幅上升,需合理调配审判力量,确保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顺利审结,强有力地打击、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二、加强监督指导力度。一方面,上级法院通过制定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规范性司法文件加强对下指导。另一方面,通过挂牌督办等方式加强个案的审判监督与指导,确保大案、要案等案件顺利审判,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针对实际问题交强沟通、深入调研。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少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针对食品、药品领域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以及影响有效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问题需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收集案例和实地考察等形式展开调研,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奠定基础。实际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法院需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以完善后续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

四、注重司法公开与法制宣传。为回应社会关切,人民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通过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及时公布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果。进行司法公开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营造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

随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在未来几年内仍会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人民法院须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量刑,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人民法院应不断强化效率意识,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同时及时惩处犯罪分子,确保程序合法、效果良好,以有力打击和震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

 

【四】胡永友滥伐林木罪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胡永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树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光山县晏河乡晏河村胡洼组面向山上杨树12棵。后经光山县林业和茶产业局鉴定,胡永友盗伐杨树12株,总立木蓄积量为4.1987立方米。胡永友将砍伐的所有杨树卖给晏河村南头晏资兰树行,并获利1450元。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积极悔过的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单处罚金。

被告人胡永友违反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永友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后积极退赃,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签订了提供复植补种劳务协议书,其复植补种行为对破坏的环境进行积极的修复,并主动缴纳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单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爱会树木,人人有责,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五】周子琦妨害公务案

 

2019年7月2日17时许,光山县公安局紫水派出所民警黄保林等人接到110派警指令:在光山县紫水街道办事处惠民中心小区步行街周子琦画室发生打架,巡特警出警传唤,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接到指令后,民警黄保林立即带领其他值班民警及辅警赶到周子琦画室处置该警情。黄保林等人经现场调查和调解无果后,遂依法口头传唤周子琦夫妇到紫水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周子琦夫妇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会影响次日画室招生为由拒不配合,黄保林等人遂依法对周子琦夫妇采取强制传唤措施。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周子琦对依法传唤的民警实施用手抓、挠,用脚踢等行为,并将民警黄保林的右手臂咬伤,将辅警贾坤坤的手臂抓伤。经光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保林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周子琦的亲属赔偿了黄保林、贾坤坤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周子琦曾因患精神疾病经治疗未愈,此次案发在患病期间,经本院委托,2020年7月9日,信阳申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周子琦患分裂障碍型精神疾病,使其控制能力明显减弱,在本案中为限定责任能力。

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0)豫1522刑初0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子琦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子琦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人对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实施的暴力是一般暴力行为,还是严重暴力行为,这在审判实践中容易产生混淆依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及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上述两款均存在暴力阻碍执法行为的发生,若阻碍对象为人民警察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么按一般妨害公务罪处理没有问题。如果阻碍对象为人民警察,因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按一般妨害公务罪处理,有的按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本案检察机关就持后一种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立法上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不仅仅是强调执法者的身份为人民警察,更是强调不法行为人所使用的暴力是一种严重的“暴力,这种严重的暴力必定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产生现实的人身危害性或潜在的人身危险性,反映出不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理应予以严惩。所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中的“暴力”是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暴力”的一种,其与后者的“暴力”不完全等同,当暴力行为达到了严重程度,即可认定为暴力袭警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一般暴力行为,只是妨害公务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不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不能重复评价。正是考虑审判实践中对上述两种“暴力”产生不同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规定,不仅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能够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而且对几种严重的暴力抗拒执法行为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厘清,从而避免审判实践中将前后两种暴力现象混淆的情形发生。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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