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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04 17:23:32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金融工作的决策要求,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助力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促进光山县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和保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省高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试行)》、市中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审判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积极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1.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通过审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要通过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依法惩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套路贷”、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其他暴力性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要严厉打击资金融通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积极应对因融资渠道日趋多元而引发的企业融资相关金融纠纷案件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既要依法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传统意义上的融资案件,又要妥善化解与融资方式密切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实现担保物权等案件。要通过审结一批具有重要市场导向作用和价值引领功能的金融纠纷案件,为金融市场主体提供交易规则指引,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作用。

3.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发现其中可能涉及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要正确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同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止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要加强对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和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规范融资担保和典当等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

4.正确认定金融行为性质和效力。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保护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严格把握背离实体经济利润的过高利率边界,通过司法裁判合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使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5.拓宽金融资本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依法认定企业融资担保法律效力,支持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发掘融资资源,丰富和拓宽融资担保方式、保护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回归实体经济。

6.依法合理引导金融创新。合理的金融创新对提升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要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出发点,防止名为创新实则以逃避监管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对企图以创新为名,行规避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规避监管之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适用法律,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7.依法助推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在实现金融债权过程中,对债务企业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正确认识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作为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存在的各自程序价值,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对因资金链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债务不能清偿,但企业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的,积极运用破产重整与和解制度,保留有效产能,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对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资产,在实现金融债权的同时推动债务企业按照优胜劣汰退出市场,当好实体经济资源配置的“过滤网”和“反应器”。

8.依法助推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积极探索金融案件的执行方法创新,追求金融债权实现与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双赢效果。探索采取抵押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强制管理、金融债权转股权等灵活有效的执行方法,适度“放水养鱼”,有效盘活资产,不仅要提升金融债权实现的质量和效果,也要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帮助资金链暂遇困难的优质企业渡过难关,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

9、积极推进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大力学习推广、丰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同联动机制,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金融纠纷案件,要及时与政府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防范少数不法人员煽动、组织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要积极推进与“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合作机制建设,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充分运用行业协会专业化优势,采用委托、委派调解、请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调解等方式,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实现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

10.扎实推进金融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针对金融纠纷案件的特点,按照“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的要求,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司法资源,准确适用小额速裁、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不同程序,健全完善“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差异化诉讼程序和机制。

11.着力抓好金融案件财产保全工作。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对金融债权实现的促进作用,以财产保全工作为抓手努力实现“以保促和、以保促审、以保促执”的法律效果。对金融机构在立案阶段申请诉前保全的,最大限度放宽准入条件,开通“绿色通道”,力争实现金融案件“立保同步”。对于金融机构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要优化审查过程,强化立审执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人员配合,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指导金融机构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申请续保,防止被申请人在保全到期后转移财产,案外人在保全程序中对保全标的提出异议的,要及时进行审查,确保保全标的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存在实体争议。

12.有效提升金融案件审判效率。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推行简便有效的送达方式。积极借助基层组织等外部力量开展直接送达,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探索使用电子录音、电子邮箱、即时通信工具等电子送达方式。研究构建电子送达、微信送达系统,通过与上级法院相应平台的互联对接,提高送达效果。针对金融纠纷的特点,更新诉讼观念,改进诉讼模式,统筹安排开庭日期,集中时间同案同审、多案连审,大力提升金融案件的审判效率。

13.切实加强金融案件执行力度。要充分依托执行指挥中心这一信息化查控平台,实现对金融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优先查询、优先冻结和优先执行。加大加快对查封财产尤其是金融抵押财产的处置力度和进度,具备处置条件的要在第一时间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要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依法认定和剔除抵押物的权利负担,实行常态化强制清场,提高金融抵押财产的拍卖成交率和溢价率,定期重点开展涉金融执行专项清理活动,对反映强烈或受到干扰的案件采取集中执行等方法,加大执行力度,排除执行阻力,彰显人民法院维护金融安全的决心和效果。

14.充分发挥执行裁判职能作用。充分运用审判权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职能,促进强制执行的公正、高效和规范,按照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要求,着力提高金融执行裁判类案件审查效率,依法规制利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对于债务人为规避执行与关联企业签订的虚假资产转让合同、虚假长期租赁合同,应依法否定合同效力,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对于恶意拖延执行的异议行为,执行裁判部门查实线索后及时移送执行实施部门查处,形成打击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合力。

15.依法规范“执转破”的移送和审理程序。畅通金融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程序的渠道,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执转破案件,合理掌握执转破的时间节点,探索在移送破产前利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担保财产先行处置,随后转入破产程序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分配破产资产(资金),兼顾“执转破”程序中财产处置的公平与效率。

16.依法维护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加强与仲裁机构及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在提升金融债权实现效率方面发挥作用。对于金融机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确认效力后加大执行力度,充分发挥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在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方面的优势,引导和保障金融机构多渠道实现金融债权。

17.不断完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充分发挥民诉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功效,提高金融债权实现效率。对于抵押权明晰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优先立案,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情况下,逐步放宽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准入条件,优先执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加大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执行力度。

18.有序推进金融不良资产的快速处置。进一步简化金融债权案件的立案、送达、保全、审理程序,缩短审理周期,力求快审快结快执,加快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尽可能做好司法程序与金融不良资产核销的无缝对接,为不良资产核销提供便利。

19.全力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要把握新动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前瞻性研究。对于银行传统业务网络化,通过对电子证据依法认定,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效率的提升。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对“P2P”平台监管,严格合同条款效力审查,准确认定网贷平台、众筹平台与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认定网贷平台债权转让模式,担保行为、风险备付金设立的法律效力;对于利用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为高利转贷设立通道,以各种费用形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借互联网名义行集资之实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规制,防止产生群体性纠纷;通过集中公布网贷虚假宣传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教育、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

20.积极协助当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积极与当地政府金融办和各金融机构协调,为推广“普惠通”APP 为综合服务平台,以金融服务、普惠授信、信用建设、风险防控为基本内容的“一平台四体系”普惠金融框架,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21.着力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圈风险。要从促进经济金融早稳发展和维护区域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资金链、担保圈风险化解工作,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动分类处置与协调处置、帮扶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协调和对接,对确因资金链、担保圈陷入困境的企业,要畅通“破圈解链”通道,允许其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债权清偿事宜,切实为化解金融风险提供帮助。

22.有效防范恶意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对采取“弃企逃债”“金蝉脱壳”等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通过迅速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有效控制债务企业财产和财务账册,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债务企业以“假破产、真逃债”等方式逃避金融债务的,要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依法通过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管理人撤销权和取回权等途径,防范各类逃避债务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探索延伸司法功能,促进全县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23.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注重发挥司法建议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范作用,提示金融风险,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建言献策,督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构筑起风险“隔离墙”。全面推进对金融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失信惩戒、拍卖贷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共同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24.着力提升金融审判信息化管理水平。以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契机,建立金融审判信息大数据系统,充分挖掘运用金融审判大数据,不断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管理和分析研判。对案件信息反映出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分析报告,为党委、政府金融工作决策以及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提供全面的金融审判信息支持。

25.切实加强金融案件风险评估。定期对重大敏感金融案件进行排查,对于存在信访隐患、不稳定因素的金融纠纷案件,要提前预判、做好预案,加大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建立案件分类登记、信息专报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审判人员,全程跟踪、定期汇报,形成金融审判动态分析报告,对于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全县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

26.加强金融审判司法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金融审判工作的社会导向作用,积极借助各种新闻媒介,包括法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定期发布具有典型意义的金融审判案例。及时通过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诚信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27.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主动与银保监部门、银行业协会配合,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持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合力营造诚信的金融环境。支持建立个人和企业的金融信用档案体系,对失信借款人适用黑名单制度,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可以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降低其社会信用度,敦促其自动履行义务,以此推动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金融信用风向。

四、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28.打造专业化审判队伍。成立专业化金融审判团队,保障金融案件专业化、集约化审理,畅通金融案件审判的“快车道”。

29.建立健全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有序吸纳金融领域专业人士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邀请金融专业人士参与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30.完善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机制。重视金融审判法官综合素质的培养,在加强审判业务培训同时,积极探索与金融监管部门互相交流、联合培训,邀请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的专家为金融审判人员讲授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形势政策,努力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金融的复合型金融审判团队。

31.提升金融审判司法研究水平。发挥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件的规范指引作用,积极打造金融审判精品案例,通过多种信息披露形式展示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处理模式和思路,引导金融市场主体预防避免类似金融纠纷。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以金融审判白皮书,调研报告等形式为载体,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金融审判经验,为金融审判提供智力支持,同时为党委、政府加强金融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32.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加强与上级法院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探索集中受理、集中协调、集中审理、集中判决、协调执行等工作方式,统一裁判标准,避免针对同一金融机构同类案件出现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针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多个案件在执行中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依法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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