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法院公告

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通知书(2021光法司辅第727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09:31:32


2021光法司辅727 

相关鉴定机构:

本院在办理曹友禄)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11522民初5018】中,需对以下相关鉴定事项进行鉴定【鉴定内容: 申请人曹友禄的伤残等级、三期费用进行鉴定 】。根据《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决定以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中标(详见《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中关于得分的条款)。各符合条件的机构接此通知书后,即可进行报价(报价要求详见报价说明)并将竞争报价书密封后于寄至我院,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 11月29日下午530分(以我院收到材料为准),逾期视为放弃,开标时间为:2021 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中标机构名称将在光山县人民法院官网中公示,特此通知。

               光山县人民法院

O二一年十一月

联系人:李树君  电话:0376-6367255

               电话:0376-6367255

通讯地址:光山县司马光东路51号

 

 

 

 

 

 

 

 

报价要求

1报价收费以行业规范为准,若无行业收费意见的直接报价。报价书应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废标。总分相同的机构,则按本院收到标书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以摇号方式确定其中一家为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先自行检索涉案标的是否曾经做过鉴定或顾问,若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且加以隐瞒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2报价应为上述文件(需在报价中明确文件名称)下浮比率,要求有计算公式(若确实另有其他重大支出另行计算支付)报价=(争议金额*计算比率)*(1-下浮比率)。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分最高40分;每提前一天加2.5分,该项分最高60分。

3中标单位受理以本院出具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标机构应在20日内完成本案的鉴定,各机构应在报价标书中注明完成本案鉴定的时间。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按照《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追究责任。鉴定结束后,将鉴定报告及电子版一并按照委托书的要求予以报送。

4各单位一经投标则视为认同《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及本报价要求的相关规定。

7各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信封上用黑笔注明 2021光法委鉴字第727 ,封口处加盖公章,因投标单位未注明该标识导致报价书提前被拆封的,则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8、本次竞价全程接受本院纪检组的监督。监督电话:0376-6367250。

 

责任编辑:光山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