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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 及再审改判案件评查办法 (试行)

光法[2018]98号

发布时间:2021-01-14 10:51:59


第一条:评查目的。为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加强案件评查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案件评查工作,强化审判责任,提升审判质效,量化法官考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查范围。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进入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一案一评。

第三条:评查内容。对本办法第二条范围中的案件的原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实体处理、法律文书制作等进行全面评查。

第四条:评查机构。成立以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辉任组长的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员额法官为评查领导工作小组成员。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评查程序。案件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上月被改判、发回重审及再审改判的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并根据数量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评查:

一是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及再审改判的案件,随机轮流分发给评查小组成员进行逐案评查;

二是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由承办重审案件的员额法官进行评查。

评查人员针对评查情况形成评查意见,写出书面评查报告。评查人员要将评查意见向原承办法官反馈,听取原承办法官对二审发回或改判理由的认识、看法及申辩意见,一并写入评查报告,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审判委员会将根据评查报告对原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属于错案进行认定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回避规定。对涉及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原审案件承办法官的,评查案件人员要提请主持审判委员会的院长要求该委员进行回避;审判委员会委员知道讨论决定自己承办案件的,要自行回避。

第七条:评查运用。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及时进行逐案通报,并反馈给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同时报院监察室,由监察室对有过错的法官进行惩戒。案件评查结果计入员额法官的工作绩效,奖优罚劣。

第八条:统一尺度。院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过程发现本院类案不同判等共性问题时,由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情况后提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统一类案标准。

第九条:涉及信访等其它案件需要进行评查的,按此办法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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