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加强诉讼调解,方便群众诉讼,践行司法为民,规范民事案件速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立案庭、诉调对接、诉裁等项工作,审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诉前保全、诉前调解、司法确认以及速裁案件。诉讼服务中心是对外服务诉讼群众,对内服务审判工作的一站式服务中心。
第三条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二章 诉调对接工作
第四条 导诉要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待来院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规范着装,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导诉员具体职责:接待、导诉、咨询、指导当事人网上案件查询、诉讼指导、复印材料、维护便民设施,引导当事人到相关服务区域等。
第五条 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以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为由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诉至法院的案件流转全部由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减少当事人自行办理的环节,使当事人在诉调中心完成从案件分流、诉前调解、立案到简易审理的一体化处理。
第六条 对诉至法院的纠纷,首先由程序分流员接收材料,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和诉求,对属于本院管辖和法院主管的民商事案件,引导当事人到诉讼辅导室接受诉前辅导。
第七条 辅导法官以谈话方式进行辅导,辅导步骤如下:
(一)核实诉请人身份;
(二)倾听诉请人陈述,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和诉请人真实需求,判定其诉讼预期;
(三)讲解诉讼涉及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常识,介绍法院诉讼流程和审判管理规定;
(四)提示诉讼风险,告知诉请人可能支出的经济、时间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败诉风险和执行风险;
(五)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介绍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并释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化解纠纷的优势,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流。
第八条 经诉讼辅导后,按当事人意愿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诉请人自行放弃起诉的,退回诉讼材料;
(二)诉请人愿意选择非诉调解方式的,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负责对外委派调解或由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专业纠纷调解室进行调解;
(三)诉请人不愿意选择非诉调解方式的,诉调对接中心将纠纷转立案窗口,予以登记立案。
第九条 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应当填写《调解意愿确认书》或者由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工作人员应当为当事人进行诉前立案登记,统一编立“民调”案号后录入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委派调解函》并将相关材料当即转交诉调对接中心。
第十条 诉调对接中心接收材料后,应及时将《委派调解函》和当事人起诉材料一并移送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调解员在开始调解时,应当详细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确认当事人身份,包括到场的其他调解参加人的真实身份、委托权限以及他们与当事人本人的关系,同时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二条 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笔录。笔录内容应包括当事人诉求、相关证据、调解过程及结果等。
第十三条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或需要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将相关调査取证材料转交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调解员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转交立案庭进行诉前保全立案登记。
第十四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填写《委派调解回复函》,将《委派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移送诉调对接中心。对于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接受委派的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出具调解书。
第十五条 对诉前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七日内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统一推行诉前调解成果“四固定”制度,即:固定诉讼请求、固定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送达地址,填写《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时一并填写《诉前调解成果确认书》,将相关材料退回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三日内转立案窗口进行登记立案。
第十七条 委派调解的期限从法院决定委派调解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当事人仍同意调解并有调解可能的,经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适当延长,无特殊情况的不得超过六十日。调解期间进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不计入调解期限。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直接转入登记立案。
第十八条 委派、委托调解的已结案件,由调解员整理卷宗材料交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汇总订卷,装订完毕后由诉调对接中心将案卷报档案室,进行统一档案管理。
第三章 立案工作
第十九条 立案窗口负责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登记。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进行立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不予立案,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案件分配权由立案庭统一行使,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该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院长同意后报审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分配以审判团队为对象,根据审判团队负责办理的案件类型,随机分配到审判团队法官名下。
第二十二条 院领导和庭长分案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领导和庭长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
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
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审判管理系统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各审判团队、业务庭应于立案后两日内到立案窗口取卷,对情况紧急的应在立案后立即取卷。
第四章 速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管理扁平化、资源集约化原则,组建速裁类专业审判团队。
第二十六条 速裁团队审理下列类型案件: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继承纠纷
(三)合同纠纷项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五)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六)银行卡纠纷
(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九)“消费型”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月内审结案件。在一月内不能审结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小额诉讼案件调解不成,速裁团队迳行开庭裁决,小额诉讼案件一审终审。
第二十八条 简易程序案件在初次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庭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二十日内排期开庭。调解不成的简易程序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五日内排期开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