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诉权利,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实行律师代理。
第二条 律师代理申诉适用以下案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
(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律师代理申诉,实行依法、公开、便民、自愿原则。
第四条 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在县人民法院设立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值班室;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值班窗口,开展值班工作。
第五条 县司法局确定两个值班律师事务所名单和六名值班律师人选。并向值班律师事务所和值班律师颁发“代理申诉值班律师事务所”标牌和“代理申诉值班律师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值班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能够为申诉人提供专业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处置涉诉信访工作经验和实绩;
(三)在申诉案件涉及的主要业务领域至少有2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律师。
第七条 值班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实务能力;
(二)具有一定申诉和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经验;
(三)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 值班律师为申诉人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热心接待申诉人,耐心、细致的为申诉人提供专业咨询;
(二)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应当做好法律释明、服判息诉等工作;
(三)与申诉人达成委托意向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申诉;
(四)协助符合条件的申诉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第九条 值班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瑕疵补正、化解纠纷、司法救助等书面建议,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案件卷宗。
第十条 值班律师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申诉人免费提供案件咨询、法律释明、化解息诉等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二)与申诉人达成申诉代理协议的,代理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禁止风险代理;
(三)不得泄露咨询、代理过程中知悉的案件信息或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利用知悉的案件信息;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禁虚假承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光山县人民法院 光山县司法局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