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屈文相,男,汉族,1961年7月13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孙铁铺镇屈岗村,现住孙铁铺街道,身份证号码41302********。
被告人屈文相涉嫌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5)光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决屈文相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屈文相不服提出上诉,信阳中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豫15刑终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9月30日宣判,本院(2015)光刑初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书于当日生效。本案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屈文相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审理后认为,屈文相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的第(一)项之规定,拟决定对罪犯屈文相暂予监外执行。
如对决定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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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