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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8起窃取电瓶33块 “电瓶大盗”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8-03-30 15:20:17


 

为谋取非法利益,两男子连续作案8起,盗窃电瓶33块,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以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66月到20175月间,彭某、孙某将犯罪的“黑手”伸向了随处可见的电动车。经过事先预谋,二人将目光瞄向停在公路边、超市旁、学校外等处的电动车,同时,二人驾驶摩托车在光山境内不断流窜,不到一年的时间,用断线钳、老虎钳连续实施盗窃电动车电瓶案件8起,共窃取电瓶33块,给被害群众造成3376元的经济损失。因涉嫌盗窃罪,20175月,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6月,孙某投案自首。归案后,彭某、孙某按照被盗电瓶的市场原价足额赔偿了被害群众损失。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孙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彭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群众损失并在审理中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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