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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自酿恶果 还款仍被追责

发布时间:2017-10-24 15:07:53


 

驾车撞伤路人却不愿赔偿,法院裁判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还规避执行。在光山法院支持下,申请人陈某通过刑事自诉程序不仅追究了被执行人李某拒执行为的刑事责任,还成功的拿到了执行款。

20167月,刘某驾车行驶时,不小心撞上路边行走的陈某,致陈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后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治疗伤病,陈某辗转几个医院,花费巨甚,期间刘某垫付2.5万元的医疗费后,不愿再支付剩余的费用。出院之后,陈某将李某起诉到光山法院,要求李某偿付自己的损失。201612月,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27.4万元。

判决生效后,经陈某申请,光山法院于20173月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刘某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光山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司法拘留后,刘某仍拒不到案,逃避执行。20176月,陈某以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光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光山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实施逮捕,刘某很快便被抓获并被执行逮捕。该案在审理期间,刘某的亲属与陈某成执行和解,一次性支付了陈某赔偿款22.7万元,陈某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自愿放弃剩余的赔偿款,并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

光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中刘某主动履行义务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刘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过表现等,依法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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