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朝臣诉被告刘传军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光山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判决被告刘传军向原告支付欠款35000元。光山法院于2017年5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原始执行案号:(2017)豫1522执第652号
失信被执行人:刘传军
性别:男
年龄:35
立案时间:2017-4-17
身份证号码:4115221982****4211
执行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光民初字第0137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额:3534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晏河乡潘畈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