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能力履行,却通过更换手机号码、不配合在笔录上签字等行为抗拒执行,夫妇二人最终因“拒执罪”分别被光山法院判决拘役两个月。
2010年9月,宋某、潘某夫妇与代某签订购房合同,打算购买其一套价值为28万元的房屋,按照约定,建房期间二人先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当房屋建成后,宋某、潘某却拒绝支付剩余的8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代某向光山法院提起诉讼,将宋某、潘某夫妇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潘某二人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宋某、潘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银行查询显示二人有能力偿还剩余购房款,于是责令二人限期付清全部尾款,但宋某、潘某不仅不在期限内履行,还故意更换手机号躲避执行,甚至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因宋某、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光山法院依法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以宋某、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
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力,必须得到执行,而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是对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损害,必须得到严惩。宋某、潘某的案件,足以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