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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号码躲避执行 夫妇拒执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7-09-06 11:33:59


明明有能力履行,却通过更换手机号码、不配合在笔录上签字等行为抗拒执行,夫妇二人最终因“拒执罪”分别被光山法院判决拘役两个月。

2010年9月,宋某潘某夫妇与代某签订购房合同,打算购买其一套价值为28万元的房屋按照约定,建房期间二人先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当房屋建成后,宋某潘某却拒绝支付剩余的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代某向光山法院提起诉讼,将宋某潘某夫妇告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潘某二人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宋某潘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上级法院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银行查询显示二人有能力偿还剩余购房款于是责令二人限期付清全部尾款宋某潘某不仅不在期限内履行,还故意更换手机号躲避执行,甚至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宋某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光山法院依法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以宋某、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

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强制力,必须得到执行,而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是对善良风俗和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司法权威的一种损害,必须得到严惩。宋某潘某的案件,足以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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