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光山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闻传崇向社会通报了光山法院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6起典型案例。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方应权主持新闻发布会。光山网、光山通讯、光山电视台、光山微生活等媒体参加了活动。
附6起典型案例:
一、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长期外出躲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光山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陈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68551.84元,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没有履行。经李某某申请,光山法院于2015年11月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要求限期履行义务,陈某某不仅不报告财产,还长期在外躲避执行。2017年3月,光山法院依法对陈某某实施司法拘留,转逮捕后,陈某某慑于法律威严及时赔偿了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最终,陈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某长期躲避执行,银行查询不到任何存款,通过房产部门也没查到房产线索,但是执行干警查明陈某某从事活动板房业务多年,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虽然陈某某谎称现有住房系其妻租赁,其妻又谎称现有住房是其公婆租赁,但是通过搜查发现,自2010年起陈某某便以自己名义对该房屋缴纳电费、办理有线电视等业务,足以证明该房屋是陈某某的财产,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应当予以惩处。
二、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经济来源,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积极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取得申请人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013年11月邬某某先后向冯某某借款60万元,约定的借期到后,邬某某拒绝还款,后光山法院依法判决邬某某偿还冯某某全部借款60万元。判决生效后,邬某某不主动履行义务,冯某某便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查明,从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邬某某有数十万元经济来源,但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邬某某与冯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了冯某某的谅解。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邬某某漠视法律,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司法秩序,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判处邬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三、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经济来源,还以外出务工为由一直拒不到庭谈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被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胡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导致李某某受伤。2016年3月,光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某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346.51元,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胡某某依然没有履行,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胡某某一直以外出务工为由拒不到庭谈话,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执行干警查明胡某某并没有外出务工,还购置新农村房屋,有一定的经济来源。2017年6月5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胡某某实施逮捕,同年6月16日 ,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并已经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故判处胡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法律强制力,代表着司法权威,应当予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胡某某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并购置了新房屋,其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却拒不履行,损害了司法权威,考虑到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积极赔偿了李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故依法对胡某某单处罚金,以示惩戒。
四、宋某某、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剩余购房款,不仅不在期限内履行,还故意更换手机号躲避执行,甚至拒绝在笔录上签字,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宋某某、潘某某与代某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代某某所建房屋一套,房价为28万元。按照约定,在建房过程中宋某某、潘某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当房屋建成后,宋某某、潘某某以楼梯太低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80000元房款,还强行撬门并装修入住。为维护合法权益,代某某向光山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1月,光山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某、潘某某偿付剩余的80000元购房款,宋某某、潘某某二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3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潘某某仍拒绝履行给付义务,代某某向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查询宋某某、潘某某的银行流水信息,查明二人有能力偿还剩余购房款,于是责令二人于2013年7月10前付清全部尾款,但宋某某、潘某某不仅不在期限内履行,还故意更换手机号躲避执行,甚至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因宋某某、潘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光山法院将该案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 月,光山法院以宋某某、潘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分别判处宋某某、潘某某拘役二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宋某某、潘某某完全有能力给付剩余购房款,但二人不仅不履行,还通过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故意逃避执行,甚至在执行程序中,潘某某不配合执行工作,还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宋某某、潘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故光山法院依法对二人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以警示所有的被执行人都要依法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五、晏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谎称外出务工躲避执行,被拘留后积极赔偿了申请人全部借款并取得申请人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光山法院对原告周某某、邬某某等与被告晏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晏某某连带支付原告周某某、邬某某等欠款9万元。判决生效后,晏某某没有如期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查明晏某某长期在外做工,有经济收入,但晏某某故意逃避执行。2017年1月,光山法院对晏某某进行了司法拘留,但晏某某仍拒不履行。光山县人民法院遂以晏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光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判决文书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庭审中被告人晏某某的亲属与原告达成协议,代为履行义务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晏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由于归案后,晏某某自愿认罪,其亲属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法院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判处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六、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拘留期满后长期外出逃避执行,还在执行期间涉嫌转移资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张某某驾驶无牌三轮车将驾驶二轮电瓶车的蔡某某撞伤,2014年1月,经过审理,光山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赔偿蔡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9907.19元。
在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赔偿蔡某某的经济损失。2014年9月,张某某被司法拘留,但仍拒绝履行,且在拘留期满后长期外出逃避执行。执行干警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查明张某某在执行期间转移资金47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故光山法院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被司法拘留后,不仅不主动偿履行法律义务,还在拘留期满后长期外出逃避执行,并且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本案执行不能,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