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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门口的法官”解六旬老人心口的愁

——光山法院社会法官李飞雁办案记

  发布时间:2014-12-05 11:14:47


 

1110日上午8时,在光山县寨河镇司法所二楼寨河社会法庭接待室里,社会法官们正在研讨案例,突然,一位60岁左右的老人气冲冲地闯了进来。没等社会法官说什么,老人一开口,老泪纵横,语无伦次。在社会法官李飞雁的耐心安抚下,老人说出了他追讨别人拖欠的10000元工钱的事实经过。

来访人说,他叫马仁礼,寨河镇人,20137月,他在老朋友李世全的儿子李涛工地上做工,主要从事电焊活,活干完后,李涛扣下10000元工钱不愿意支付,说是质量保证金,如果有质量问题就将该款扣下,现在都快3年了,多次找李涛要钱,李涛借口他干的活有质量问题,不愿意付钱。今天他找到老朋友李世全,希望李世全可以帮助自己要回工钱,谁知李世全还骂他,现在朋友也没得做,他要告李涛。社会法官李飞雁马上与马仁礼和李涛家庭所在的光山县寨河镇钱寨村支书李世福取得联系,前往李世全与李涛家了解案情,进行调解。

经了解后得知, 20137月份,李涛与马仁礼达成口头协议,由马仁礼为李涛承建焊接蔬菜大棚钢架项目,由马仁礼自带工人、设备,工作完成后李涛支付马仁礼劳动报酬21万余元,但双方没有就该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等问题进行约定。马仁礼所承建的工作完工后,双方结算报酬,李涛向马仁礼支付了一部分劳动报酬,但还欠有10000元劳动报酬未支付,经马仁礼多次索要,李涛于2012年元月10日向马仁礼出具质保金条子一张,内容为:今压电焊承建人马仁礼质量保证金5%,共计10000元整,如一年内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全部退还;如有质量问题,由承建方无条件负责维修,如承建方有事不能来维修,甲方有权用质保金款雇人维修。20142月份,周书兵(李涛的上家承包人)告知李涛,马仁礼所承建的工程有质量问题,李涛遂通知马仁礼返修,马仁礼拒绝前往工程施工地进行返修,认为李涛无权扣押其剩余的劳动报酬1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遂引起纷争。

社会法官李飞雁和村支书李世福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室里,听了双方陈述后,马仁礼提出要求:“看在朋友一场,可以把工钱降低到8000元,不能再少了,不然宁可打官司”。李涛激动地说:“你把我的工程搞坏了,我没有找你赔偿就不错了,你还要工钱。”由此在调解现场争论不休,大吵起来。李飞雁马上休会,逐一做思想工作。

村支书李世福在做马仁礼的工作时说:按照老百姓的看法,活没做好一般不付工钱,现在大部分工钱都已经支付了,而且朋友一场,闹僵了对双方都没有好处,我看你要一半工钱5000元得了,我再做做对方的工作。

社会法官李飞雁随后找到李涛说,当马仁礼完成工作后,你就应当当场验收该工作成果,而且你们双方在订立口头合同时没有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标准达成协议,也没有就扣留马仁礼10000元劳动报酬抵作质量保证金达成协议,你应当在马仁礼向你交付工作成果和索要劳动报酬时,即对马仁礼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如果你不能验收,应当向马仁礼支付全部的劳动报酬;如果你在支付完马仁礼的劳动报酬后发现他的工作成果确有质量问题,你可以要求马仁礼承担修理等责任,如果马仁礼拒绝返修,你可以另行请人修理,由此支出的费用也可以另行向马仁礼主张。但你扣人家10000元是站不住脚的。现在经过李支书做思想工作,马仁礼愿意只要5000元工钱,这样既可以化解矛盾,又能维持两家关系,何乐而不为呢。这样经社会法官李飞雁这么一说,李涛也欣然接受了。

经过社会法官与村干部当面调解和单独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平等自愿达成协议:李涛当场支付马仁礼工资50000元,一场劳资纠纷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这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引发的纠纷,社会法官对该案的调解体现了途径广、方式灵活多变、民情民俗充分利用的特色,社会法官一直围绕着安抚情绪、化解矛盾的主题,全力做好调解工作,达成的协议符合当地的乡土民情和双方当事人家庭实际,协议得到切实履行,无后遗症。

寨河镇社会法庭长期驻扎在基层,与基层群众接触较多,对基层的情况了解的更为透彻,与基层组织尤其是各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较为紧密。正是利用社会法庭的上述优势,以社会法庭为桥梁,搭建起了与基层群众、组织沟通的畅通渠道,在实际的工作中,以情动人、以理服人、情理结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该案的成功调解进一步佐证了社会法庭在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方面弥补了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之不足,充分发挥了风俗习惯和乡土民情在解决民间纠纷的便利有效和符合实际的作用。

责任编辑:余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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